年7月8日,截至21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6人被查,2人被处分,5人涉嫌行贿被采取留置措施……

审查调查

·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川生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川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贺彬接受监察调查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贺彬因在玉溪市通海县杞麓湖污染治理有关问题中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处长侯鼎等4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处长侯鼎、一级主任科员王秋红,云南省环境科学院原高级工程师田军(已退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文明建设处处长邓加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党纪政务处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张世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哈尔滨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张世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世辉违反政治纪律,违背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疫情期间组织聚会,串供并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消费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及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张世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罔顾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官不廉,为政擅权,把分管领域作为私人领地,把工程项目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世辉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被开除党籍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甘肃省监委消息:日前,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杨明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伪造证据、销毁赃物、隐匿财产、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和高档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录用及调动提供帮助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谋利,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由他人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费用,长期违规开办多家企业,违规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本人及他人在金融信贷方面谋取利益;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以营利为目的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贿赂,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嫌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犯罪。

杨明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目无党纪国法,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频繁收礼敛财,长期“亦官亦商”,大搞权钱交易,其行为严重破坏党员干部形象和单位政治生态,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杨明基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涉嫌行贿被采取留置措施

·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中皇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叶国兵等5人涉嫌行贿被采取留置措施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中皇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叶国兵,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林柏严,云南福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詹武,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市场部负责人魏东,云南澄江云工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浩明因在玉溪市通海县杞麓湖污染治理等问题中涉嫌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已被留置,配合调查。

通报

·云南通报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等有关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年5月17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云南玉溪杞麓湖污染治理治标不治本水质长期得不到改善”典型案例后,云南省纪委监委对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等有关问题以事立案,采取“直查、直办、直播”的方式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经查,玉溪市委、市政府,通海县委、县政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深不透,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愈演愈烈,不作为乱作为发展到公然造假;三是政绩观扭曲、错位,动歪心思,斥资数千万弄虚作假;四是决策任性,不讲程序和规矩,监督缺失催生造假工程;五是自然生态污染背后,潜藏着政治生态污染,存在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的贪腐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党纪法规,经省委批准,决定对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等有关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一)对6个责任单位问责

1.给予玉溪市委、市政府通报问责,并责令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给予通海县委、县政府通报问责,并责令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通海县水利局通报问责。

(二)对5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公职人员立案审查调查,采取留置措施

1.对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贺彬政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2.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处长侯鼎党纪、政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3.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文明建设处处长、一级调研员邓加忠党纪、政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4.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一级主任科员王秋红党纪、政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5.对云南省环境科学院原高级工程师田军(已退休)政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三)对1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立案、停职检查

给予玉溪技师学院党委书记,时任通海县委书记、杞麓湖县级湖长卢维江同志党纪政务立案、停职检查。

(四)对1名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责任人并案处理

给予玉溪市委原书记、市级总河长罗应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其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存在问题并案处理。

(五)对4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职务调整

1.给予通海县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时任通海县副县长常伟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2.给予通海县副县长赵春波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3.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局长储汝学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4.给予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时任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局长李绍成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六)对7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给予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时任玉溪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级副河长张德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给予时任通海县委副书记、县长马春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给予通海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时任通海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兆春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副局长李刚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给予通海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溥发高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湖泊生态保护办公室主任李转寿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给予玉溪市家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时任通海县发改局局长葛红华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七)对11名责任人给予诫勉、通报、批评教育

1.给予德宏州委常委、统战部长,时任玉溪市委副书记、杞麓湖市级湖长保明顺同志诫勉问责。

2.给予玉溪市人大常委会二级巡视员,时任抚仙湖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江鹏同志诫勉问责。

3.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时任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金翔同志诫勉问责。

4.给予玉溪市抚仙湖保护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时任通海县财政局局长刘明成同志通报问责。

5.给予通海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时任通海县财政局局长耿双昌同志通报问责。

6.给予玉溪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时任通海县委副书记、县长柳洪同志批评教育。

7.给予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施纯律同志批评教育。

8.给予玉溪市政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时任市抚仙湖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云华同志批评教育。

9.给予玉溪市人大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时任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开翔同志批评教育。

10.给予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朝荣同志批评教育。

11.给予通海县五金产业园区规划科科长,时任原通海县环保局副局长杨升显同志批评教育。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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