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红十字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年8月30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着力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道救助有专项救助、定向救助等方式。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一)接受县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县内募捐箱收入。
(三)县财政拨付的人道主义救助专项经费。
(四)县红十字会募集设立的人道救助专项基金。
第三章救助原则
第四条救助原则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雪中送炭,救命救急;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以收定支,量入为出。
第四章救助范围
第五条澄江县境内献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捐献困难家庭。
第六条澄江县境内因遭受意外灾害(事故)造成重大伤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众和家庭。
第七条澄江县境内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众。
第八条重大疾病范围:
(一)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综合症等重症血液病。
(二)恶性肿瘤,重要脏器占位性病变。
(三)慢性肾炎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难治性免疫性疾病。
(四)各种开颅手术及心脏手术。
(五)器官移植(含造血干细胞移植)排异期。
(六)重度精神病。
(七)唇裂、腭裂。
(八)遗传性疾病。
(九)类风湿。
第五章救助标准
第九条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视困难、伤病程度,可给予适度倾斜救助标准:
(一)家庭成员多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灾害(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的;
(二)被认定为具有抢险救灾或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等“见义勇为”行为而遭致伤残的。
第十一条专项救助
(一)大病贫疾人群救助标准:
符合救助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在剔除新农合医疗保险、大病救助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补助外,一年内住院患者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按以下比例进行救助:
1万元—2万元(含2万元)救助元
2万元—3万元(含3万元)救助元
3万元—4万元(含4万元)救助元
4万元—5万元(含5万元)救助元
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救助元
6万元—7万元(含7万元)救助元
7万元—8万元(含8万元)救助元
8万元—9万元(含9万元)救助元
9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救助元
10万元以上救助元
(二)遭受意外灾害(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的救助标准:
1.意外灾害(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根据治疗情况按大病贫疾人群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2.意外灾害(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困难家庭给予元的人道救助。
(三)献血、干细胞、遗体器官捐献必须严格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为确保捐献人和法定受益人的基本权益,又不影响捐献“自愿无偿”的原则,对献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捐献困难家庭实施以下救助标准:
1.献血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人道救助元;
2.干细胞捐献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人道救助元;
3.遗体器官捐献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人道救助元。
第十二条定向救助标准:捐赠者指明定向救助对象的,不受救助范围、标准限制,捐赠款额按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结余款根据捐赠人意愿使用。
第六章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
(一)求助人向县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澄江县红十字会博爱情深百姓救助项目救助对象申请表》,提供求助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镇(街道)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病情诊断证明、治疗费用单据、医保报销凭证等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二)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捐献求助人或直系亲属向县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澄江县红十字会博爱情深百姓救助项目救助对象申请表》,提供求助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镇(街道)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捐献证书。
第十四条评审:
(一)村(社区),镇(街道)初审,确认求助申请人情况和材料是否真实;
(二)县红十字会组织志愿者对求助者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报材料并提出救助建议上报县红十字会;
(三)县红十字会根据本办法不定期进行评审,审核通过后在县、镇(街道)、村(社区)、小组四级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意外灾害(事故)受伤或者大病贫疾求助者在救助审批过程中死亡,停止救助。
第七章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救助金实行一次性现金发放,在公示结束一周内发放到救助者手中。
第十七条救助者领取救助金时须在救助金发放领取表上签字按手印确认。
第八章监督
第十八条救助金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县红十字会定期通过澄江县红十字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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