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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近期宣判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被告人王某某,男,年出生。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年6月26日向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理查明
经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年9月至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经过意思联络,利用被告人李某某在澄江县公安局凤麓派出所担任协警协助民警负责社区警务的工作便利,帮助某驾校外地学员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伪造暂住登记证明和居住证发放回执证件88份,并向外地学员收取余元办理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检察院起诉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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