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宁县公安局在玉溪市公安局的组织领导下,成功发起“两卡”集群战役,打处了一个多省份人员组成的“跑分”、转账团伙,涉案人员跨福建、河南、四川、吉林及云南昆明、玉溪等地。
警方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人,查处“跑分”窝点4个、涉“两卡”犯罪团伙8个,扣押作案手机45部、“两卡”张、追缴违法犯罪资金10.4万元,过账资金高达上亿元。
案情
余人出租银行卡“跑分”
华宁警方介绍,今年7月,华宁县公安局通过对“两卡”线索的研判,发现华宁县人员胡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资金交易异常。
经深入调查分析,警方发现胡某在同村人陈某的介绍和带领下,曾到昆明市官渡区将银行卡出租给外省人员用于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经核实发现,陈某还邀约多人参与“跑分”。
为进一步查明有关犯罪事实,力争“全链条”打击,华宁县公安局立即成立“7·14”专案组。经调查发现,华宁、江川、通海、昆明等地人员与福建籍人员吴某、汪某,河南籍男子邵某等人相互勾结,主动与境外人员联系,在昆明、玉溪等地搭建窝点,帮助犯罪团伙转移资金,仅玉溪市各县(市、区)涉“跑分”的操作员、“卡头”“卡农”便多达余人。
今年8月,抓捕时机成熟,专案组决定对该犯罪团伙展开集中收网行动。随后,专案组组织了5个抓捕组,赴昆明和玉溪市红塔区、澄江、江川、华宁等地,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抓捕,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人。
调查
高薪为饵引诱熟人办卡
经警方查明,今年6月,犯罪嫌疑人吴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第三方聊天软件与境外涉赌涉诈窝点搭上线后,伙同邵某、杨某、魏某等人,至昆明市官渡区、石林县,玉溪市红塔区、澄江市,红河州建水县等地,邀约当地人员开办银行账户,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过账资金上亿余元。
华宁的陈某等人以高薪为饵,引诱熟人、朋友开办银行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之后,陈某等人将开卡人员带至红塔区多个“跑分”窝点,将开卡人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及相关支付密码等交给吴某等人,操作“跑分”。
目前,该团伙主要嫌疑人已被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释法
帮助“跑分”如何处罚?
华宁警方介绍,该团伙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偷越国(边)境罪等多个罪名,均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洗钱罪
后果:没收实施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醒,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进行各种转账,看似无本万利轻松躺赚,殊不知,高薪的背后却是为不法分子在“跑分”洗钱,赚到的佣金不仅会被如数追回,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记者管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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