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门户网站“全国行政区划信息查询平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二〇一九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详细公布了年完成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事项。

这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包括撤县设区、撤县设市、特大镇设市等。

此前,年12月28日至29日,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披露,年“完成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事项20件,探索特大镇设市模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〇一九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以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时间为序)

六月二十七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上饶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59号)

撤销上饶县,设立上饶市广信区,以原上饶县的行政区域为广信区的行政区域,广信区人民政府驻旭日街道吉阳西路1号。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聊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60号)

撤销茌平县,设立聊城市茌平区,以原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茌平区的行政区域,茌平区人民政府驻振兴街道中心街号。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周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61号)

撤销淮阳县,设立周口市淮阳区,以原淮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淮阳区的行政区域,淮阳区人民政府驻城关回族镇朱家街号。

四、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百色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62号)

撤销田阳县,设立百色市田阳区,以原田阳县的行政区域为田阳区的行政区域。田阳区人民政府驻田州镇解放中路42号。

六月二十九日

五、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伊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63号)

撤销伊春市乌伊岭区、汤旺河区,设立汤旺县,以原乌伊岭区、汤旺河区的行政区域为汤旺县的行政区域,汤旺县人民政府驻东风大街号。汤旺县由伊春市管辖。

撤销伊春市新青区、红星区、五营区,设立丰林县,以原新青区、红星区、五营区的行政区域为丰林县的行政区域,丰林县人民政府驻光明大街1号。丰林县由伊春市管辖。

撤销伊春市带岭区,设立大箐山县,以原带岭区的行政区域为大箐山县的行政区域,大箐山县人民政府驻兴林街号。大箐山县由伊春市管辖。

将县级铁力市的朗乡镇划归大箐山县管辖。

撤销伊春市南岔区,设立南岔县,以原南岔区的行政区域为南岔县的行政区域,南岔县人民政府驻联合街96号。南岔县由伊春市管辖。

撤销伊春市乌马河区、伊春区、美溪区,设立伊春市伊美区,以原乌马河区部分行政区域和原伊春区、美溪区的行政区域为伊美区的行政区域,伊美区人民政府驻新兴中大街20号。

撤销伊春市翠峦区,设立伊春市乌翠区,以原乌马河区剩余部分的行政区域和原翠峦区的行政区域为乌翠区的行政区域,乌翠区人民政府驻曙光街保安委号。

撤销伊春市友好区、上甘岭区,设立新的伊春市友好区,以原友好区、上甘岭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友好区的行政区域,友好区人民政府驻和平路号。

撤销伊春市西林区、金山屯区,设立伊春市金林区,以原西林区、金山屯区的行政区域为金林区的行政区域,金林区人民政府驻花园街1号。

七月十二日

六、民政部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广德县设立县级广德市的批复(民函〔〕70号)

撤销广德县,设立县级广德市,以原广德县的行政区域为广德市的行政区域,广德市人民政府驻桃州镇爱民路99号。广德市由安徽省直辖,宣城市代管。

七、民政部关于同意湖南省撤销邵东县设立县级邵东市的批复(民函〔〕71号)

撤销邵东县,设立县级邵东市,以原邵东县的行政区域为邵东市行政区域,邵东市人民政府驻大禾塘街道兴和大道号。邵东市由湖南省直辖,邵阳市代管。

八、民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射洪县设立县级射洪市的批复(民函〔〕72号)

撤销射洪县,设立县级射洪市,以原射洪县的行政区域为射洪市的行政区域,射洪市人民政府驻子昂街道人民街号。射洪市由四川省直辖,遂宁市代管。

九、民政部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子长县设立县级子长市的批复(民函〔〕73号)

撤销子长县,设立县级子长市,以原子长县的行政区域为子长市的行政区域,子长市人民政府驻瓦窑堡街道安兴路46号。子长市由陕西省直辖,延安市代管。

十、民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长垣县设立县级长垣市的批复(民函〔〕74号)

撤销长垣县,设立县级长垣市,以原长垣县的行政区域为长垣市行政区域,长垣市人民政府驻蒲西街道人民路号。长垣市由河南省直辖,新乡市代管。

十一、民政部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嫩江县设立县级嫩江市的批复(民函〔〕75号)

撤销嫩江县,设立县级嫩江市,以原嫩江县的行政区域为嫩江市的行政区域,嫩江市人民政府驻嫩江镇清江路号。嫩江市由黑龙江省直辖,黑河市代管。

八月十六日

十二、民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设立县级龙港市的批复(民函〔〕83号)

撤销苍南县龙港镇,设立县级龙港市,以原龙港镇的行政区域为龙港市的行政区域,龙港市人民政府驻镇前路号。龙港市由浙江省直辖,温州市代管。

十一月六日

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调整晋中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太谷县,设立晋中市太谷区,以原太谷县的行政区域为太谷区的行政区域,太谷区人民政府驻明星镇箕城街号。

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南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南昌市湾里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南昌市新建区。同意设立南昌市红谷滩区,将南昌市东湖区沙井街道、卫东街道和新建区生米镇划归红谷滩区管辖,以东湖区沙井街道、卫东街道和新建区生米镇的行政区域为红谷滩区的行政区域,红谷滩区人民政府驻沙井街道绿茵路号。

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调整西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号)

撤销湟中县,设立西宁市湟中区,以原湟中县的行政区域为湟中区的行政区域,湟中区人民政府驻鲁沙尔镇和平路号。

十六、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胡杨河市的批复(国函〔〕号)

设立县级胡杨河市。胡杨河市人民政府驻光明东路8号。胡杨河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月二十日

十七、民政部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平果县设立县级平果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平果县,设立县级平果市,以原平果县的行政区域为平果市的行政区域,平果市人民政府驻马头镇铝城大道-6号。平果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百色市代管。

十八、民政部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库车县设立县级库车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库车县,设立县级库车市,以原库车县的行政区域为库车市行政区域,库车市人民政府驻新城街道办事处文化东路号。

十九、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澄江县设立县级澄江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澄江县,设立县级澄江市,以原澄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澄江市的行政区域,澄江市人民政府驻凤麓街道凤翔路北26号。澄江市由云南省直辖,玉溪市代管。

二十、民政部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无为县设立县级无为市的批复(民函〔〕号)

撤销无为县,设立县级无为市,以原无为县的行政区域为无为市的行政区域,无为市人民政府驻无城镇二坝路1号。无为市由安徽省直辖,芜湖市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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